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租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租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金办[2013]14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4-11
实施时间:2013-4-1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宁波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金融办、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融资租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宁波市融资租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96号),加大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融资租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市财政设立融资租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与用途。市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
  第三条申请对象。经向市金融办报备,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96号)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四条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每年通过专项奖励的形式予以补助。其中后两年须满足单家机构每年入库的营业税(纳税科目列金融保险业)在200万元以上。此项政策暂定三年。
  第五条申报程序。经市金融办报备并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填报《宁波市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附上营业税缴纳凭证复印件,经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区级财政部门兑现给相关融资租赁企业。
  第六条监督管理。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增加公司风险准备金等相关用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梅山岛保税港区等宁波市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波市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租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0839.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