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指南
2.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1 需提供要件
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机构章程(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的决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近期办学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3 楼16 号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1463f05c-a045-423a-ac5b-351fd4e3fcca
成都号 https://www.cdhao.com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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