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6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20
实施时间:2006-8-20
失效时间:2016/8/26 0:00:00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20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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