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货物运输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价监[2014]18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6-9
实施时间:2014-6-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价格监测中心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货物运输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测内容及具体任务
根据国家通知要求,我省承担的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品种主要有:一是整车货物类的矿物性建筑材料1个品种;二是集装箱货物类,包括20英尺和40英尺2个品种;三是零担货物类。具体监测任务安排如下:
(一)整车货物类。矿物性建筑材料省内线路由福州、三明市负责监测,跨省线路由三明市负责监测。
(二)集装箱货物类。20英尺集装箱省内线路由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市负责监测,跨省线路由福州、厦门市负责监测; 40英尺集装箱省内线路由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市负责监测,跨省线路由福州、厦门市负责监测。
(三)零担货物类。省内线路和跨省线路由厦门市负责监测。
各地要按照监测品种要求,各选择一条当地运出量较大、具有代表性的公路货运线路,作为具体监测线路。
二、监测报告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点、定期监测,及时报送价格监测数据。
(二)各地要重视数据采集质量,要深入一线采集数据,确保监测数据准确。道路运输价格出现波动时,应及时了解分析变动原因,并随监测数据同时报告。
(三)报送办法
根据国家通知要求,从7月份起开始试行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工作。各地应在每月25日下午17:00前将采集到的当月各旬运价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价监〔2013〕321号)继续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9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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