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 

  一、机构设置 

  设立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对应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相应划转职责,作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与市直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级别相同,不占县(市)区机构限额。 

  二、主要职责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五)根据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六)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承担同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综合决策提供支撑。 

  (八)完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四、其他事项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所属监测、执法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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