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1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初次违法,逾期未取得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取得变更登记的。

逾期不登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公司类型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

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适用)。

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

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涉及1项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4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5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6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8

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9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涉案药品已在境外合法上市且风险较低的,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

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涉案药品风险较低的;或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3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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