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人社办函[2012]20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12-4-28
实施时间:2012-4-28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社部《关于部署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我省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的年检工作,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人社部发[2010]85号)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年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查证管理,制定我省检查证年检工作方案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省各市(州)、县(区、特区)历年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人员。
  二、年检内容
  按照部的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区、特区)检查证持证人员由省厅基金监督处组织年检,并将年检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一)持证人员如有遗失检查证,应及时向省厅基金监督处书面报告,省厅基金监督处审核后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予以补发。
  (二)持证人员调离基金监督岗位,或不再直接从事基金监督工作的,不予年检,由所在单位收回检查证交省厅基金监督处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三)检查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发需重新申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换证人员填写换证审核表,逐级申报并审核,换发新证(见附表1、2)。
  (四)对越权使用检查证以权谋私、违发乱纪的人员,由其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撤销其检查证,收回检查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回检查证。收回的检查证由其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省厅基金监督处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三、年检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二)如出现检查证补发、注销、换发及个人违规违纪等问题,需附有关情况说明。
  四、年检时间
  检查证年检时间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厅基金监督处同意,可适当提前或延迟。
  五、年检程序
  (一)由各市(州)局基金监督机构收集本辖区所有持证人员的检查证及有关材料,向省厅基金监督处申请年检。经省厅基金监督处审核合格,加盖检查证年检印章后,反馈给各市(州)局基金监督机构再反馈给持证人。
  (二)年检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补检一次,第二次补检不合格的,省厅基金监督处收回其检查证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六、工作要求
  (一)检查证年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州)局基金监督机构要建立检查证持证人员档案,按照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年检工作的持续性和档案完整。
  (三)各持证人员要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上报的年检资料负责,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各地在年检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基金监督处联系。
  附件:(一)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报名表(略)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换证审核表 (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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