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财预评[2015]2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5-12-21
实施时间:2015-12-2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绩效目标重要性的认识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按照财政部《暂行办法》要求,今后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都将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进行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此《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新预算法及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力举措。各部门、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相关资金设定绩效目标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掌握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报送流程及内容,切实把工作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好绩效目标的内涵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该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以及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各资金承担单位应准确把握绩效目标内涵,在绩效目标管理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不因绩效目标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
三、全面履行好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根据《暂行办法》,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定,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对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规范、监督等工作,对本辖区涉及市级及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审核,把好关;市直各部门单位涉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要按要求准确、完整编制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如因单位、部门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绩效目标管理结果的运用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绩效目标的实施开展跟踪和评价工作,涉及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或追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同时,要定期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4104.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