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统—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使用统—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外字[1994]23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4-5-17
实施时间:1994-6-1
失效时间:2016/8/18 0:00:00
法规类型: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外字[1994]23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4-5-17
实施时间:1994-6-1
失效时间:2016/8/18 0:00:00
法规类型: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4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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