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便利店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经贸商贸[2013]26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4-11
实施时间:2013-4-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进一步完善社区商业配置,推动我省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实现便利消费进社区的目标,现就继续推进社区便利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3年引导零售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便利店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10]863号)中《福建省便利店建设和改造规范》要求,全省新建或改造500个社区便利店,其中福州市100个、漳州市80个、泉州市70个、三明市20个、莆田市60个、南平市50个、龙岩市60个、宁德市5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10个,项目应于2013年10月底前建设完成,正常营业。
二、承办企业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承办企业条件
1、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并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近两年未受过任何处罚。
2、以特许加盟形式发展连锁便利店的,应符合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规定。
3、制定2013年便利店建设规划,如实反映企业投资便利店的可行性。
4、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历年已建成的便利店仍在持续经营中,连锁企业在2013年的项目建设期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新建或改造的门店数不少于3家。
5、承办企业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二)承办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县级经贸部门核对后退回)。
2、以特许加盟形式发展连锁便利店的,应提供依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
3、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近两年经营情况的情况简介,以及2013年便利店建设计划等内容的企业承办便利店建设申请书。
4、企业承诺依法依规经营便利店的承诺书。
三、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
(一)项目申报。便利店承办企业由县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推荐,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按照承办企业条件核准选定后,将省定建设任务落实到确定的承办企业,并具体明确便利店网点,填制《2013年社区便利店建设规划汇总(备案)表》(见附件1),于2013年5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承办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经贸、财政部门提交《2013年福建省社区便利店验收表》(见附件2)申请验收,并在以每个门店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各连锁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县级经贸部门核对后退回)。
2、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账。
3、加盟店的加盟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县级经贸部门核对后退回;直营店除外)。
4、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验收表》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上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按规范逐一进行实地验收后,于11月20日前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上报验收情况报告,并附《2013年社区便利店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及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名的《2013年福建省社区便利店验收表》(复印件)。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验收合格的便利店进行抽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便利店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按照省定的建设任务,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要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严格按承办企业条件选择项目承办企业,及时将任务明确到具体企业;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抓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改造任务;严格按项目验收标准组织验收,确保网点建设质量。
(二)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对验收合格的便利店按每家2万元给予补助。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按规定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并于项目验收通过后10日内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和标准,发放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将按程序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四)做好“回头看”。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做好2012年社区便利店建设工作“回头看”,尚未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验收报告的务必于4月20日前报送;对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要抓紧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投入运营的网点实行跟踪指导,促使网点的经营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经贸委商贸处:蔡雅景 电话:0591-87513506;传真:0591-87801017。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91-87097583。
附表:1. 2013年社区便利店建设规划汇总(备案)表
2. 2013年福建省社区便利店验收表
3. 2013年社区便利店验收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1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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