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中烟办[2010]80号
发文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时间:2010-5-10
实施时间:2010-1-1
法规类型: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了适应行业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结果,现将《烟草行业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严密部署,确保《核算办法》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要做好与前期会计核算的衔接工作,做好与当地财政厅、税务局、财政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以及备案工作。
雪茄烟的成本核算参照此办法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财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卷烟工业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工业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第67号),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卷烟工业企业特点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核算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厂等卷烟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成本费用核算的任务、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核算: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全面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促进各企业降低成本费用。
(二)全员参与:
以全员参与为基础,及时、准确的进行成本费用全过程核算,为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和决策、制订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提供资料。
(三)全程控制:
及时、准确的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分清经济责任,促进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经济效益。
(四)痕迹管理:
对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实现动态管理,全过程计量、记录成本数据,积累成本核算原始资料和数据,做到有据可查。
第四条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
(一)可靠性:
各企业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相互可比。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要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要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各企业要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要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
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
各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保持应有的谨慎,不要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
各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要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五条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
(一)各企业必须加强成本费用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存货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健全与成本费用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订先进合理的消耗和费用等各项定额,使成本费用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二)各企业必须正确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必须正确划分不同成本对象的费用界限,能直接计入某规格牌号产品成本的要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要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产品成本;必须正确划分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三)各企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灾害损失、盗窃损失等非常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损害赔偿等赔偿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成本费用核算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卷烟工业企业原则上分为两级核算,总公司为一级核算单位,省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为二级核算单位。如果省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有全资或控股的工业企业,这些工业企业作为三级核算单位。
第七条卷烟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组织架构要与企业的组织结构相关,要依据组织结构,以成本要素为点,以成本、费用中心为线,以会计主体为面,按环节进行核算,合理考核。
第八条根据卷烟工业企业“四大中心”组织架构,成本费用的核算相应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技术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四部分。营销中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销售费用”核算,技术中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管理费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工业公司机关与制造中心(生产工厂)厂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管理费用”核算,采购中心及储运、物流部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管理费用”核算,与卷烟生产有关的成本、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核算。
第四章原料成本
第九条原料成本
原料成本指构成和渗透于卷烟产品实体的烟叶和香精香料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原料成本按取得方式分为向企业外部购买、委托加工和企业自己生产。
(一)烟叶成本:
1.烟叶采购成本。
(1)国产原烟采购成本的构成包括:
按当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原烟 “统一调拨价格”,或经中国烟叶公司交易监章的“合同价格”(含允许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途中合理损耗。
(2)国产片烟采购成本的构成包括:按经中国烟叶公司交易监章的“合同价格”(含允许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途中合理损耗。
(3)进口烟叶(包括原烟、片烟)采购成本的构成包括:进口烟叶发票中所记录的价款(到岸价或离岸价)、途中合理损耗、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2.烟叶加工成本。
烟叶加工包括烟叶精选加工和复烤加工等加工方式。
烟叶精选加工指为了满足高档卷烟的需要,原烟完成工商交接后,在打叶复烤前,再次对部分原烟进行精选。精选加工主要涉及烟叶等级和数量的变化。精选加工成本按加工后的烟叶总成本不发生变化原则计量。精选加工中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要分摊进入片烟成本核算。
烟叶委托复烤加工指原烟委托复烤企业加工形成片烟的过程。原烟委托复烤企业形成的片烟成本包括原烟成本、原烟途中合理损耗、复烤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收取的复烤加工费及分级费、回潮费、理化检测费、叶片包装费等可以直接计入片烟成本的费用。单打、混打、混配片烟成本中相关烟叶成本、加工费及其他杂费,要采用所发生的费用与加工后各等级片烟价值直接相关的权重系数,在加工完成的片烟中进行分摊。
复烤加工环节产出的副产品,包括烟梗、碎片、烟末等,要尽量回收利用。需要回收利用的,按固定单价计价(其中烟梗参考价0.5元/公斤,碎片参考价1元/公斤),冲减片烟投料成本。
3.烟叶自加工成本。
烟叶自加工指拥有复烤打叶加工生产线的卷烟工业企业,将原烟复烤加工形成片烟的过程。烟叶自加工成本以产出片烟的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单独核算自制片烟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料、工、费三项。
(1)材料成本:包括原烟、纸箱、内衬塑料袋、打包带、封胶带、烟梗袋、木夹板、标识等材料的实际成本。
(2)生产费用:包括打叶复烤车间职工薪酬、折旧费、燃料动力、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挑选整理费等费用。
(3)打叶复烤前,对把烟进行挑选整理,产生等级变动的,要按照“总成本不变”的原则,分摊确定新等级投入烟叶成本。
(4)材料发出时能明确片烟品种的,直接计入相应的片烟成本;不能确定片烟品种的共耗材料,月末根据片烟产量比例分配计入相关片烟成本。
(5)复烤加工环节产出的副产品处理原则参见烟叶委托复烤加工环节中规定。
4.烟叶费用。
烟叶费用是核算烟叶在采购环节、复烤加工环节、仓储中转环节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烟叶成本的相关费用。为加强烟叶费用的预算、控制、对标管理和分析,结合烟叶采购、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费用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和金额较大等特点,将该项目单独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烟叶费用包括:
(1)运输费、装卸费:核算原烟采购过程中从烟叶公司到复烤厂发生的运输装卸费,以及复烤完成后形成的片烟入库前发生的运输装卸费。
(2)仓租费:核算片烟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租用仓库以及杀虫等相关费用。
(3)保险费:核算原烟、机烤烟及片烟途中运输发生的保险费。
烟叶费用要根据受益对象按照加权平均比例进行分摊,烟叶费用受益对象主要包括生产领用用途和其他非生产领用用途。计算公式:
(二)再造烟叶成本:
1.再造烟叶采购成本。
(1)国产再造烟叶的采购成本包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杂费。
(2)进口再造烟叶的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再造烟叶发票中所记录的价款(到岸价或离岸价)、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佣金、运输费和其他杂费等。
2、自制再造烟叶成本
(1)自制再造烟叶成本指企业再造烟叶生产部门自制再造烟叶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料、工、费三项。
(2)自制再造烟叶成本以再造烟叶为成本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原料成本、部门员工的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月末再造烟叶生产部门根据当月实际再造烟叶产量计算单位产品成本,按当期实际耗用量分配再造烟叶成本。
(三)梗丝成本:
1.梗丝采购成本。
梗丝的采购成本包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杂费。
2.自制梗丝成本。
(1)自制梗丝成本指企业梗丝生产部门生产梗丝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料、工、费三项。
(2)自制梗丝成本以梗丝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原料成本,梗丝生产部门员工的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梗丝原料成本包括烟梗、香糖料等成本。
(3)月末梗丝生产部门根据当月实际梗丝产量计算单位产品成本,按当期实际耗用量分配梗丝成本。
(四)膨胀烟丝成本:
1.膨胀烟丝采购成本。
膨胀烟丝的采购成本包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杂费。
2.自制膨胀烟丝成本。
(1)自制膨胀烟丝成本指企业膨胀烟丝生产部门生产膨胀烟丝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料、工、费三项。
(2)自制膨胀烟丝成本以膨胀烟丝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原料成本、部门员工的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月末膨胀烟丝生产部门根据当月实际膨胀烟丝产量计算单位产品成本,按当期实际耗用量分配膨胀烟丝成本。
(五)烟丝采购成本:
1.烟丝的采购成本包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它杂费。外购已税烟丝包含的可抵扣的消费税,入库时做待抵扣税金挂账处理,待实际领用烟丝生产时,转入应交消费税科目中。
2.烟丝内部调拨成本应按烟丝的完全成本调拨,包括料、工、费三项。
(六)香精香料成本:
香精香料的采购成本包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杂费。
各企业中有统一设立配香中心的企业,香精香料成本以混合料为归集对象,单独核算、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香精香料成本、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第五章主要材料成本
第十条主要材料成本
主要材料成本核算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材料,主要包括卷烟纸、滤棒、接装纸、盒包装材料、条包装材料、内衬纸、框架纸、烟用胶粘剂、烟用纸箱、拉线、封签纸、透明包装膜等。主要材料成本按取得方式分为向企业外部购买、委托加工和企业自己生产。
(一)主要材料采购成本:
主要材料采购成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构成。企业采购而发生的主要材料运输费、装卸费、差旅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等,因零星且不易归集在采购成本中,计入“管理费用”相关科目进行核算。
各企业实行物资采购分类管理,如集中采购、授权采购和自行采购等。无论哪种采购方式下,在采购成本中不可以分摊任何采购管理费用。
(二)滤棒成型成本:
1.滤棒成型成本指烟支滤棒成型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料、工、费三项。
2.滤棒成型成本以滤棒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自制加工方式下,滤棒成本包括外购丝束等滤棒原料成本、嘴棒生产部门的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在委外加工方式下,滤棒成本包括外购丝束等滤棒原料成本和委外加工支付的加工费等。委外加工费分摊要采用所发生的费用与加工后滤棒成本直接相关的权重系数,在加工完成的滤棒成本中进行分摊。
3.月末以当月实际滤棒产量与滤棒成型总成本计算滤棒单位发送成本。卷接生产车间按实际耗用滤棒数量计算卷烟成品应负担的滤棒成型成本。
(三)主要材料项目或名称及计量单位见附表.
附表:主要材料项目及计量单位一览表
各企业使用其他材料(如烟箱中的隔板等)时,须取用与产品关系最直接的材料计量单位。
第六章燃料动力成本
第十一条燃料和动力成本
燃料及动力成本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水、电、蒸汽、燃料及相关费用。
(一)成本具体项目及内容:
1.配电成本。
(1)配电成本核算企业配电部门进行供电过程中而产生的各种耗费。
(2)配电成本以配电部门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外购电力成本,部门员工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月末根据各用电部门耗用电度总数计算企业实际单位电度成本并以其他各部门实际耗电量计算应分配的配电成本。
2.空压成本。
(1)空压成本核算企业自制空压气体发生的各种耗费。
(2)空压成本以空压部门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部门员工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月末根据当月生产的空压气体总的立方数计算企业实际单位空压气成本并以各部门实际用气体数量计算应分配的空压成本。
3.制冷供暖成本。
(1)制冷供暖成本核算企业自制冷气或暖气发生的各种耗费。
(2)制冷供暖成本以制冷供暖部门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部门员工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月末根据当月提供的冷凝水总流量或服务总时间计算单位制冷供暖成本并以各部门实际耗用流量或时间计算应分配的制冷供暖成本。
4.蒸汽成本。
(1)蒸汽成本核算企业自制蒸汽发生的各种耗费。
(2)蒸汽成本以蒸汽制造部门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部门员工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月末根据当月生产的蒸汽总立方数或耗用总时间计算企业单位蒸汽成本并以各部门实际用量或使用时间计算应分配的蒸汽成本。
第七章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生产职工薪酬
直接生产职工薪酬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职工的工资、员工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月份间职工薪酬波动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年度预算均衡列支。
第十三条制造费用
(一)制造费用核算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试验检验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动力及其他原料、长期待摊费用、车间搬运费、劳务费及其他。
1.职工薪酬:核算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人工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折旧费:核算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
3.修理费:核算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以及企业机修部门为维护生产设备的各种耗费。
4.办公费:核算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5.水电费:核算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6.劳动保护费:核算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工作鞋等。
7.租赁费:核算生产车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差旅费:核算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等。
9.试验检验费:核算企业生产车间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1.动力及其他原料费用:核算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动力及其他原料费用。
12.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核算企业生产车间摊销期限高于1年的各项费用。如生产停工损失等。
13.车间搬运费:核算企业生产车间的搬运费用。
14.劳务费:指车间因生产需要使用劳务,直接支付给劳务单位的费用。
15.其他:核算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制造费用。
(二)制造费用以各成本中心按月归集。
第八章卷烟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成本核算对象
卷烟生产成本核算对象是核算生产费用承担的客体,是计算产品成本、确定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具体对象,可以是一件产品、一项作业或者一个部门等。各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及生产组织方式合理设置烟丝、香糖料、滤棒、动力、机修、卷烟等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烟丝的成本对象可分叶丝、再造烟叶、梗丝、膨胀烟丝单独设置成本对象。各企业有打叶复烤车间的,要将打叶复烤产出的片烟品种做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卷烟生产成本核算项目
卷烟生产成本项目是核算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耗费,按照其经济用途划分为若干项目,其作用就在于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卷烟生产成本核算一般设置原料、主要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生产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1.原料:主要包括片烟、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香精香料、外购烟丝和烟叶费用等明细成本项目。
2.主要材料:主要包括卷烟纸、滤棒、接装纸、盒包装材料、条包装材料、内衬纸、框架纸、烟用胶粘剂、烟用纸箱、拉线、封签纸、透明包装膜等明细成本项目。
3.燃料及动力: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水、电、蒸汽、燃料。
4.直接生产职工薪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职工的工资、员工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5.制造费用:核算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卷烟生产成本核算方法
卷烟生产成本采用“品种法”和“逐步分项结转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算。卷烟生产成本要结合卷烟生产工艺流程,按环节分成本项目进行分项结转,且各环节反映的成本均为实际完全成本。
第九章卷烟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第十七条制丝环节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通过设置制丝成本中心核算品牌烟丝的完全成本。在成本核算时,将品牌烟丝设置为具体成本对象,归集品牌烟丝的完全成本,包括片烟成本、掺兑的香精香糖料、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成本及分配的烟叶费用、动力成本、直接生产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一)片烟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本期投入片烟成本一般不需要在各产品之间分配。期末,根据“烟叶投料汇总表”计算各牌号烟丝投入烟叶成本。
(二)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的归集和分配:
当期品牌烟丝领用的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香精香糖料,能直接计入某规格牌号卷烟烟丝成本的要直接记入;不能直接计入的,要按各受益对象耗用片烟数量比分配计入各牌号卷烟烟丝,计算公式如下:
(三)香精香糖料的分配:
香精香糖料成本,一般不需要在各产品之间分配,但使用相同配方,生产不同规格和牌号的产品,按同一产品投料的,香精香料成本需按耗用片烟数量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四)烟叶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烟叶费用按本期各完工烟丝的片烟投入量分配。
(五)燃料动力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按品牌烟丝耗用的燃料动力成本计入烟丝成本,具体分配方法见第十九条。
(六)直接生产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
计入品牌烟丝成本的直接生产职工薪酬按实际发生额归集,直接生产职工薪酬分配要根据制丝环节各受益产品完工产量分配计入各完工产品成本。
(七)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归集按实际发生额归集,制造费用根据制丝环节各受益完工产品产量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卷接包环节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通过设置卷包成本中心核算卷烟产品的完全成本。在成本核算时,按卷烟品牌设置为具体成本对象,归集卷烟牌号的完全成本,包括烟丝成本、主要材料成本及分配的动力成本、直接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一)烟丝成本:
构成卷烟实体的烟丝成本由制丝环节的品牌烟丝完全成本分项结转而来或者由外购烟丝的投料成本加上香糖料成本构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牌号卷烟使用相同的烟丝,要以某主要牌号产品的消耗定额为标准产品消耗定额,折算标准产量进行分配。
(二)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主要材料分配一般按成本对象直接分配,对于无法确定成本对象的共耗材料,月末根据各卷烟牌号产量比例分配至相应卷烟成本中。
1.卷烟纸成本的分配。
(1)本期耗用卷烟纸成本:
根据仓库及车间核对一致的分规格卷烟纸投料汇总表,计算本期耗用卷烟纸成本。
(2)不同规格的产品使用同种卷烟纸时,要确定某种烟支卷烟纸的长度为标准(嘴烟以64mm为标准,无嘴烟以70mm为标准),将完工产品折算为标准产量,在各受益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滤棒、接装纸和包装材料成本:
滤棒、接装纸和包装材料成本,按消耗定额或其他分配标准折合标准产量进行分配,计算方法与卷烟纸成本分配相同。
为简化核算,卷接包过程中使用的小胶带、一号工程打码色带(含盒)、质检用胶带等特殊物料计入卷包车间成本中心制造费用。
(三)燃料动力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按卷包车间耗用的燃料动力成本计入卷烟成品成本,具体分配方法见第十九条。
(四)直接生产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
计入卷接环节卷烟成本的直接生产职工薪酬按实际发生额归集,直接生产职工薪酬分配要根据卷接环节各受益产品产量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归集按实际发生额归集,制造费用根据卷接环节各受益产品产量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辅助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一)辅助生产成本按核算对象归集材料成本、相关生产费用。
烟草工业企业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对象主要有:燃料动力、机修、滤棒、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及复烤生产线产出的片烟等。
(二)燃料动力成本:
1.燃料动力成本归集。
材料成本:包括外购水、电、汽和动力车间生产蒸汽的煤、燃油、燃气的实际成本;
生产费用:包括动力车间职工薪酬、折旧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2.燃料动力成本分配。
燃料动力成本采用直接分配法,即将燃料动力成本直接分配给动力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动力车间、机修部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不再分配费用。
(三)机修成本:
1.机修成本指企业机修部门为其他部门提供维修、加工和服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2.机修成本以机修部门为归集对象,归集当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机修部门领用的各种加工原料和备件,部门员工的职工薪酬、维修费用、折旧费用和耗用其他辅助部门服务或产品的费用等。
3.机修成本分配方法:①各成本中心维修或加工所直接耗用的备品备件成本分别计入相应成本中心的制造费用维修费;②不能直接计入成本中心的费用,按各成本中心耗用维修或加工服务的总工时分配备件成本和机修工时成本。
(四)滤棒成型成本:
1.材料成本:包括丝束、成型纸、三醋酸甘油脂、烟用粘胶剂等滤嘴材料实际成本。材料发出时能明确成本对象的材料,直接计入相应的滤嘴成本;不能确定成本对象的共耗材料,月末根据滤棒产量比例分配计入相关滤棒成本。
2.生产费用: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滤嘴棒的生产费用为委托加工费。自制滤嘴棒的生产费用包括滤棒成型车间职工薪酬、折旧费、燃料动力、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月末按各规格嘴棒产量比例分配计入相关嘴棒成本。
。
(五)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等的成本核算,参照滤棒成型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章卷烟产品成本的结转
第二十条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分配
卷烟生产连续化程度较高,中间环节结存的在产品较少,生产费用可以不在制丝环节及其他辅助生产成本中心进行在产品和完工产品分配。卷包环节生产费用采取约当产量法在完工卷烟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卷接环节的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卷烟产品成本的结转
卷烟产品成本的结转采取分成本项目分项逐步结转方法,根据各企业实际的生产过程,依据各成本对象的料、工、费耗用分项逐步结转下一步生产环节中,直至卷烟产品完工入库,最终实现卷烟牌号成本能够逐层展现至原料投入环节。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有品牌烟丝、梗丝、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对外销售或外调,按包括料、工、费的完全成本办理成本结转。
第十一章卷烟生产成本核算的科目设置及核算程序
第二十二条 1403原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原烟、片烟、烟梗、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外购烟丝和香精香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烟叶”、“外购烟丝”、“再造烟叶”、“烟叶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原料—烟叶”科目下设置“原烟”、“片烟”、“梗丝”、“碎片”、“膨胀烟丝”等三级明细科目,在“原料—烟叶费用”科目下设置“运输费”、“装卸费”、“仓租费”、“保险费”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原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购入并验收入库的原料: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国产原烟,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叶调拨基准价格”(含在允许浮动范围内的统一调拨价)或经中国烟叶公司交易监章的“合同价格”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进口原烟、片烟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之和并扣减可抵扣的增值税作为进口原料的成本,报关后从口岸到烟厂的保险费、运输费计入“原料—烟叶费用”。
(3)外购烟丝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以归属于外购烟丝采购成本的费用,不包括可抵扣的消费税。采购费用难以按批次准确区分的,可计入烟叶费用。
(4)直接外购的再造烟叶的采购成本包括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录的不含税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杂费。
(5)原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时,企业按同类原料价格或合同价格暂估入库,待收到结算凭证时,再作“单到回冲”处理。
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3.原料发出的核算: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发出原料的实际成本。
生产领用原料时,借记“基本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原料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原料”、“原料—烟叶费用”、“应交税费”等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领用原料用于非生产用途时,借记“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等科目,贷记“原料”等科目。
烟叶生产领用或让售、内部调拨时,要根据存销情况,同时结转应分摊的烟叶费用。
4.烟叶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烟叶费用时,借记“原料—烟叶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应由本期产品负担的烟叶费用转入产品成本,借记“基本生产成本—原料—烟叶费用”科目,贷记“原料—烟叶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1413主要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卷烟纸、丝束、滤棒、接装纸、烟用胶粘剂、包装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可按材料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科目。
(二)主要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3.生产领用材料,借记“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要材料”等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领用材料用于非生产用途时,借记 “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等科目,贷记“主要材料”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主要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 1414备品备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专用备件、通用备件、动力设备备品备件、传导设备备品备件及五金零配件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备件类别设置相应二级明细科目。
(三)备品备件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备品备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2.生产领用备品备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领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备品备件”、“应交税费”等科目。出售备品备件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备品备件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1415燃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燃料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燃料品种设置“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其他”四个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燃料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发出时,根据用途借记“辅助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燃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六条 1416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品牌烟丝、膨胀烟丝、梗丝、再造烟叶丝滤嘴棒、配置香糖料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烟丝”、“烟丝—叶丝”、“烟丝—膨胀丝”、“烟丝—梗丝”、“再造烟叶”、“滤嘴棒”、“配置香糖料”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自制半成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自制半成品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2.出售自制半成品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所耗费的各种材料及加工费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加工成本项目设置“原辅料材料成本”、“加工费用”、“其他”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料”、“主要材料”等科目。
2.结算加工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收回加工完成的产品时,借记“原料”、“主要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在加工的产品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5001基本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卷烟、烟丝而发生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本科目要按照成本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制丝、卷包等成本中心进行辅助核算。
(三)基本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为进行基本生产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职工薪酬等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料”、“主要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有关产品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3.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有关产品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4.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 5002 辅助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卷烟工业企业所发生的为基本生产和其他部门服务而进行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所发生的费用。
(二)本科目要按照成本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照车间或成本中心进行辅助核算。卷烟工业的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对象主要有:燃料动力、滤棒、再造烟叶、膨胀烟丝、梗丝、机修等。
(三)辅助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从其他企业购买电力、蒸汽、燃料或取得劳务的,按支付的实际成本借记“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内部辅助生产车间在提供产品和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生产职工薪酬、折旧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直接成本费用,借记“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料”、“主要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3.自制材料、工模具等产品发生的费用,要在产品完工时作入库处理,借记“原料”、“主要材料”、“备品备件”等科目,贷记“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4.为提供动力、修理等产品或劳务而发生的成本费用,要根据各受益部门、耗用数量或其他比例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四)月末分配结转后,“辅助生产成本”科目一般不留余额,如有余额,则为辅助生产车间期末在产品成本。
第三十条 5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试验检验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与车间资产相关的财产保险费统一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要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按成本中心进行辅助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发生制造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2.从辅助生产车间分配转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3.按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十二章销售成本的核算
第三十一条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要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卷烟及雪茄烟”、 “其他”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按“存货档案”等进行辅助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本月销售各牌号卷烟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卷烟发生销售退回的,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企业要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卷烟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要在发生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外销卷烟及雪茄烟完成正常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还要将本期负担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四)期末要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十二条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按“回购卷烟”、“烟丝”、“其他”等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其他业务档案”进行辅助明细核算。
(三)销售烟丝时,按销售烟丝的成本和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自制半成品”、“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料”、“主要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期末要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十三章期间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进出口业务部门出口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上部门人员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职工薪酬、折旧费、运输费、装卸费、挑选整理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保管费、检验费、劳务手续费、差旅费、商品损耗、保险费、租赁费、车辆运行费、出口烟费用、水电费、促销费、修理费、其他。
1.办公费: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办公费用支出。
2.业务招待费:核算企业营销部门为业务经营需要而支付的有关应酬费用,如用餐费、礼品费、接待外部人员食宿费等。
3.会议费:核算企业销售部门参加外部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和自办会议的相关费用。包括参加外部会议发生的会务费及差旅费、住宿费及补助等。
4.职工薪酬:核算企业经营、销售人员的工资、员工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5.折旧费:核算企业销售部门房屋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
6.运输费:核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杂费。
7.装卸费:核算企业由车站、码头、仓库发生的支付给装载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8.挑选整理费:核算企业用于专门进行挑选整理商品发生的费用。
9.包装费:核算企业卷烟储存而支付的包装费用。
10.展览费:核算企业商品展览费用,包括租用展位、布展费用。
11.广告费: 核算通过社会媒体宣传商品和企业形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业务宣传费: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因宣传产品发生的,但不满足广告费确认条件的业务宣传费。
13.保管费:核算企业的商品在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保管费用。
14.检验费:核算企业检验商品按规定支付的检验费、鉴定费、委托化验费或自行化验商品的化验费和进口商品的鉴定费。
15.劳务手续费: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商品、代办业务事项以及为本企业提供劳务时支付的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如通过中介机构外聘促销访销人员、外聘司机支付的劳务费用。
16.差旅费:核算企业销售人员差旅费用,不含参加外部会议发生的会务费及差旅费、住宿费及补助等。
17.商品损耗:核算商品在运输、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正常损耗。
18.保险费:核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向保险企业支付货物运输保险费用。
19.租赁费:核算企业租赁经营用房、仓库、场地和低值易耗品等支付的费用。
20.车辆运行费:核算企业销售部门自有车辆和租用车辆发生的费用(含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各项规费),不含人工工资和自有车辆折旧费、保险费、车船税。
21.出口烟费用:核算企业发生的销售出口烟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检验报关费等。
22.水电费:核算企业营销部门及其他营销办公场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23.促销费:核算企业因促销产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4.修理费:核算企业销售部门发生的维修费用。
25.其他:核算企业不能归集至以上项目中但又须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二)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三)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十四条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企业研发费、董事会会费、涉外费、租赁费、物料消耗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诉讼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税金、排污费、绿化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存货盘盈盘亏、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上缴上级管理费、警卫消防费、车辆运行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仓储费、新增效益工资、宣传费、运杂费、劳务费、协会会费、坏账准备、土地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河道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安全基金、防洪费、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物业管理费以及仅供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使用的打假经费、专卖管理经费等。
1.业务招待费:核算企业为业务经营需要而支付的有关应酬费用,如餐费、礼品费、接待外部人员食宿费等。
2.企业研发费:核算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下属研发材料及燃料动力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研发用固定资产费用、研发用无形资产费用、研发试验检验费用、研发中介机构费用、研发合作外包费用及研发其他费用等科目。
3.董事会会费:核算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涉外费: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支出的因涉外业务必须列支的有关费用,包括人员出国费用、接待外宾费用和驻外代表及驻外机构办公费用等的开支。
5.租赁费:核算企业为管理需要租用办公用房、场地、低值易耗品、通讯光纤等发生的租赁费用,不含临时租用会议场地发生的费用和仓租费、租车费。
6.物料消耗费:核算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各种物料的实际成本。
7.办公费:核算企业办公费用支出。如:办公用品、档案、通讯电话(有线与无线,不含通讯线路光纤租赁费)、订阅报刊、纯净水、打印复印、各类标牌标识制作、办公区域电视收视费、劳动合同鉴订费等。
8.会议费:核算企业非销售、研发部门参加外部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和自办会议的相关费用。包括参加外部会议发生的会务费及差旅费、住宿费及补助等。
9.水电费:核算企业除生产、销售、福利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所需要开支的水费和电费。
10.差旅费:核算企业管理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不含参加外部会议发生的会务费及差旅费、住宿费及补助等。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摊销办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12.修理费:核算企业为修理管理用房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费用。含信息系统维护费、特种设备及计量设备检测费、鉴定费。
13.职工薪酬:核算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员工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住房补贴、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福利费,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14.劳动保险费:核算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等。
15.诉讼费:核算企业因经济纠纷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6.咨询费:核算企业向有关机构、部门、专家及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和政策等咨询或聘请顾问等所支付的费用。
17.无形资产摊销:核算企业购置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额。
18.折旧费:核算企业管理用车辆、办公用房屋、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
19.税金: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有关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20.排污费:核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的排水量、排汽和除尘等,按一定比例和规定而征收的费用。
21.绿化费:核算企业支付的绿化环境费用。
22.聘请中介机构费:核算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3.技术转让费:核算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24.存货盘盈盘亏:核算企业存货清查中发现的经批准处理的存货盘盈或盘亏金额。
25.财产保险费:核算企业为减少意外损失、分摊风险而购买财产保险(如存货、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保险)和车辆运输工具保险发生的费用。
26.劳动保护费:核算企业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劳动用品保护费支出、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用、体检、防疫、女工卫生保护、司机等特殊工种的强制性保险、非福利机构人员的工作服等。
27.上缴上级管理费:核算企业上缴给上级部门的管理费用。
28.警卫消防费:核算企业安全及消防费用。包括消防器材用品、民兵训练费、办案经费、民警服装及用品、消防警卫专用车费用、外聘护卫队劳务费、上缴的人防费等。不含各类宣传费及标识费。
29.车辆运行费:核算企业车辆运行的费用,包括自用车和租赁用车,不含人员工资、差旅费;不含车辆折旧费用、保险费用及车船税;不含只在厂区内运行的叉车、抱车等费用。
30.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核算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等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费用。
31.仓储费:核算企业因储存存货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烟叶费用中规定的仓储费。
32.新增效益工资:核算工效挂钩企业按规定的利税基数和工资基数与利税增长比例计提的工资,工挂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3.宣传费:核算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及专项活动发生的宣传费,含各种横幅、版报、厂内刊物印刷及稿费、自办节目制作等费用。不含宣传部门办公费和摄影配件等。
34.运杂费:核算企业发生的运输费和与运输相关的其他杂费。不含产品销售运费。
35.劳务费:核算企业因管理需要使用劳务,直接支付给劳务单位的费用。
36.协会会费:核算企业发生的团体会费、协会会费。
37.坏账准备:核算企业用于抵补无法收回应收款所造成直接损失而提取的费用。
38.土地使用费: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39.地方教育附加: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40.水利建设基金: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41.河道管理费: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河道维护管理费。
42.价格调节基金:核算企业应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43.防洪安全基金:核算企业应交纳的防洪安全基金。
44.防洪费:核算企业应交纳的防洪费。
45.堤围防护费: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堤围防护费。
4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7.物业管理费:核算企业发生的物业管理费。
48.打假经费:核算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财[2008]441号)的使用范围、列支渠道执行。
49.专卖管理经费:核算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50.其他:核算企业不能归集至以上项目中但又须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二)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坏账准备”“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期末要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十五条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净额、汇兑损益以及支付给金融机构的相关手续费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在“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汇兑损益”、“其他”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要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要严格区分费用受益对象,分别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不得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随意列支。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成本费用核算规程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4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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