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大城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本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本辖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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