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政办[2010]196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8-25
实施时间:2010-8-25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规范和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年八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驻北京办事机构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行为,切实加强其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青海省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青阅〔2010〕5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驻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京办”)财务和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驻京办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各驻京办在加强地区间协作,扩大对外交流,维护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规范驻京办管理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驻京办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发挥驻京办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驻京办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预算、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特别是各驻京办的派出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监管的主体责任,并针对驻京办的实际,统筹管理和监督职能,制定管理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适时对驻京办开展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大对驻京办的监督力度,注意使用、引导、鼓励社会监督力量参与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重大问题要跟踪核查,一经核实要严肃处理。
  二、强化措施,严格驻京办财务管理
  (一)严格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等各项制度,加大综合预算编制力度和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调控”的要求,结合各驻京办的自有收入,综合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8〕140号)进行资产配置,对各驻京办资产配置管理做到与单位的职能相结合、与单位的资产存量相结合、与事业发展的需要及财力可能相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完善程序,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建立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驻京办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合理确定经费审批权限,重大开支项目要经集体研究决定。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认真执行我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接待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降低公用接待经费支出。同时,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驻京办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更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和津贴补贴。财政部门要对各驻京办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三)规范管理程序,强化支出管理。一要明确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对支出额度较大的项目,做到有规划、有论证,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规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降低公务用车使用成本。二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设备购置、工程维修、服务等项目的采购,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委托所在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并将采购实施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省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驻京办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22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强银行账户档案管理,实行动态监控,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三、依法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使用
  按照国办发〔2010〕8号和青阅〔2010〕52号文件关于对驻京办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各派出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监管,严防流失,确保安全。对涉及到各职能部门具体的划转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厅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各驻京办国有资产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驻京办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派出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驻京办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本级驻京办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本级驻京办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对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损益进行核实认定,审批本级驻京办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驻京办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级和本级部门有关加强和规范驻京办工作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驻京办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驻京办开展资产清查、登记造册,清理各类债券、负债,解除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驻京办资产清查结果和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驻京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驻京办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配合审计机构对驻京办进行审计,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程序,规范使用。各驻京办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依法上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肃制度,规范处置。各驻京办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资产评估等相关税费后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各驻京办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如实反映资产处置和经营性收入。对隐瞒收入、不据实申报的,财政部门在核定部门预算时,相应抵扣预算经费。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4885.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