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绍市财企[2011]49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11-18
实施时间:2011-11-18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绍兴
发文内容

市级各相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试行)》(绍政发[201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主要包括:
  (一)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的发掘、抢救;
  (二)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三)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四)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市政府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各项活动经费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工艺美术活动宣传经费等其他支出。
  二、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资助。每年经专家评审、市有关部门审定,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不超过5个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二)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
  1.参加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8000元、6000元和4000元的奖励;
  2.参加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奖励。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学艺期满5年(含)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市级、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参加的工艺美术专业性展览会,分别按参展摊位费30%、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六)本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参照执行。
  三、资金使用程序
  (一)每年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市政府同意并统一组织的各类工艺美术活动、会议、展览等费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复后拨付。
  四、资金的监管
  (一)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项目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每年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和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
  (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负责解释。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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