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税注字[2009]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9-5-15
实施时间:2009-5-15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
近年来,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较快,一些税务师事务所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跨市、州设立了分所,并在当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监管。但也有一些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跨市、州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未设分支机构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当地税务机关难以监管。为加强事务所的规范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上述事务所(不含经省管理中心批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实行备案申请制。必须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复印件、从事业务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及复印件,到异地市、州级税务征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登记。
二、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实行公告制。各市、州税务征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告之所在县(区)税务局,县(区)税务局应将本地税务师事务所和备案申请的税务师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三、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实行定期汇报制。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市级税务征管部门写出开展业务情况的文字报告。
四、各市、州税务征管部门,应及时掌握了解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情况,加强指导,促其顺利开展业务,推动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未实行备案申请和定期汇报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发文文号:川税注字[2009]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9-5-15
实施时间:2009-5-15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
近年来,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较快,一些税务师事务所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跨市、州设立了分所,并在当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监管。但也有一些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跨市、州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未设分支机构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当地税务机关难以监管。为加强事务所的规范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上述事务所(不含经省管理中心批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实行备案申请制。必须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复印件、从事业务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及复印件,到异地市、州级税务征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登记。
二、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实行公告制。各市、州税务征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告之所在县(区)税务局,县(区)税务局应将本地税务师事务所和备案申请的税务师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三、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实行定期汇报制。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市级税务征管部门写出开展业务情况的文字报告。
四、各市、州税务征管部门,应及时掌握了解税务师事务所异地开展业务情况,加强指导,促其顺利开展业务,推动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未实行备案申请和定期汇报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州异地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5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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