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

工期

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

开工

  

10.3.1

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

日期

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

日期

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10.4

.1项约定的

包人

原因及

第27.1款

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

此暂时停工已造成

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

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

监理人

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人应赔偿

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

人应向

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

监理人

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

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合同另有约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

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

(或)增加的

费用由

包人承担:

  

(1)

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

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其他由

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包人

承担相关责任,

工期

不予顺延。

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包人未能在

工期

内或

合同约定延长的

期限

内完成本

工程

包人应按

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的标准

包人支付

逾期

竣工

违约金,

逾期

竣工

违约金总额

不应超过

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逾期

竣工

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

竣工

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

包人偿还。

  

(2)

包人支付逾期

竣工

违约金,不免除

承包人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

日期及提前

竣工

  

10.6.1

包人应在

工期

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

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

竣工

日期按第19.

3

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

包人不得要求

包人在

工期

内提前

竣工

包人和

包人约定提前

竣工

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监理人

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

承担

的责任。

  

11.3

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

监理人

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

未到场检查的,除

监理人

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

监理人

是否到场检查,

监理人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

合同约定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

承包人未通知

监理人

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

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包人使用不合格

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

不适当的

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监理人

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

约定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

人承担

  

11.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

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

试验条件、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

监理人

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

约定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

绿色

施工

  

1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和绿色施工

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安全

和绿色施工

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

此发生的费用

,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

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

绿色

施工

其他

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

工程

设备

  

14.1

发包人

提供

材料

工程设备

相关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

  

14.2

1

4

.1

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

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承包人

负责采购、运输、保管。

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以书

形式通知

监理人

,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

监理人

审核。

  

(2)

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

合同

约定

时,

包人

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

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

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做出

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

  

16.

合同

价格

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

是指

双方

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

是指

双方

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价格形式

是指

除第

16.2.1

、16.2.2项以外的

合同价格形式

,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

计量

  

17.1

包人应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提交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监理

人应在收到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

,以确定

当期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

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包人应协助

监理

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

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包人未按

监理

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监理

人未在收到

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

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

监理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包人应

合同约定

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

专用合同条款

  

18.2

包人应

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竣工验收

  

19.1

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竣工

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监理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

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

包人在

竣工

验收前

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包人应在完成

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

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

竣工

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

监理

人应通知

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包人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

19.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

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工程未经

竣工

验收,

发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

竣工

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

工程办理了

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

要求

专用合同条款

  

20.2

包人未能如期向

包人移交工程,

承担

包人造成的损失。

  

20.3

包人

无故未在

第20.1款

约定的

期限

内接收

承包人移交本

工程

包人

赔偿由此给

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

场地

进行清理

并拆除临时工程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

结算

  

21.1

工程竣工

,承包人

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

期限

监理人

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

期限

完成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

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3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

内,将

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

包人向

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

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

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

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

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

缺陷责任

  

23.1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

违约

  

24.1

发包人违约

  

24.1.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视为发包人违约

  

24.1.2

发包人违约时

包人可发出

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

包人收到该

通知

14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承包人按第24.1.2

项暂

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发包人

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承包人违约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视为承包人违约

  

24.2.2

承包人违约时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责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发出

整改通知

21

,承包人

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

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

  

25.1

发包人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

14

天内

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发包人通过监理

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

向承包人

提交

最终索赔通知

书。

  

25.1.2

承包人收到

监理

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

发包

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索赔款项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

8

条约定执行。

  

25.2

承包人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

14

天内

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

通过监理人

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2.2

包人收到

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包人。

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

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

第2

8

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保险

  

26.1

合同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2

承包

人应

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人应

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

投保

此类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

当事人

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包人承担;

  

(2)

包人设备的损坏由

包人承担;

  

(3)

包人和

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包人的停工损失由

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

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

包人要求赶工的,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

包人承担。

  

27.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

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

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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