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

发文标题: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
发文文号: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1-3
实施时间:2008-1-3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 监管信息交流的一般规定
  1、为提高工作效率,记录监管过程,方便上市公司查询和回复相关问询函、监管函等函件,公司管理部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监管信息”栏目向上市公司发送相关函件;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当通过该“监管信息”栏目回传各类回函的电子文件,以上电子文件不再接受传真等其它送达方式,但相关的签字页、盖章页、批文等文件仍通过自动传真系统传送。
  2、通过“监管信息”栏目发送的各类函件没有公章,如上报股东、主管单位确实需要监管函件带有公章,可委托上市公司与相关监管人员联系。
  3、公司管理部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发出函件后,系统会自动通过短信方式,提醒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办理人员,告知有函件送达。
  4、上市公司回函后,公司管理部内部业务系统会自动提醒监管人员及时阅读。
  5、上市公司的回函一经提交不能修改、删除,请慎重操作,如确实需要进行改动,请及时与监管人员联系。
  6、上市公司回复的相关签字页、盖章页、批文等文件应通过自动传真系统传送,自动传真系统号码为:0755-82083111。   
  二、“监管函件”栏目使用指南
  1、登录
  上市公司在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进入“业务办理”下的“监管信息”栏目,能查询到我部发出的相关函件列表。
  2、查询
  上市公司直接点击“发函标题”可以打开函件内容,点击相应记录的“进入”链接,可查看这一函件的详细信息,界面如下:
  三、回复
  撰写好回函文件后,在相关函件后点击“回函”按钮,进入“添加回函”界面,如下图所示,可以将回函文件添加到“上市公司业务专区”,通过该方式可以一次提交多封回函。
  我部监管人员可通过日常业务系统阅读上市公司上传的回函文件。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


补充说明: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5915.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