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价值)异议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公司东北人商标
摘要:本文分析了异议人提出的对“东北人”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要点,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为商标权利人提供应对撤销申请的参考意见。
1、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导致该商标成为无效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
2、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注册后的三年内连续未使用。而商标权利人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商标在争议期间内有实际使用。
3、实际使用的认定
商标法对实际使用没有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标签、宣传册、网站、广告等情况下视为实际使用。如果商标权利人能提供此类证据,则可以证明商标并未三年不使用。
4、撤销申请的驳回
若异议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局将会驳回撤销申请。此外,如果商标权利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商标在争议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例如销售记录、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也可以驳回撤销申请。
5、商标撤销后商标权利的归属
商标一旦被撤销,该商标将进入为期一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原商标权利人有权重新申请该商标。如果宽限期内无人申请,则该商标将成为可供公众申请注册的通用名称。
Q1:什么是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A1: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针对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Q2: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A2: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在争议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以驳回撤销申请。
Q3: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权利人还能否恢复商标权利?
A3:在宽限期内,原商标权利人有权重新申请该商标,恢复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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