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3]82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6-16
实施时间:2003-6-16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办:
  为落实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决定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各保监办应根据当地抗“非典”的情况,提出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具体安排(含电子化考试)及考场拟采取的“非典”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恢复考试。
  二、考试时间安排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笔试考试安排情况如下:
  考试日期   考生报名截止日试卷订制截止日
  7月    27日   6月27日    7月4日
  8月    31日   7月25日    8月1日
  9月    28日   8月22日    8月29日
  10月   26日   9月12日    9月19日
  11月   30日  10月24日  10月31日
  12月   28日  11月21日  11月28日
  7月27日考试可以安排原报名参加4月27日和5月25日考试的考生,也可以新增报名。原报名参加4月27日和5月25日考试的考生如不能参加7月27日考试的,应在6月27日前到考点办理退考手续,考点应全额退还收取的报名费用。原寄发到各地的第四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试卷作废,由各保监办负责销毁。
  (二)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原定于5月24日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改在8月9日举行,原定于6月21日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改在8月23日举行。第一次全国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以原报名为准,不接受新增报名,如原报名考生不能参加考试的,可在7月15日前到考点办理退考手续,考点应全额退还收取的报名费用。第二次全国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仍按照保监发(2002)107号文执行。
  三、各保监办应于7月4日前将恢复考试的具体安排及拟参加7月27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报名人数和试卷定制情况报保监会中介部。
  四、各保监办负责对恢复考试的具体事宜进行公告,并督促负责报名工作的有关单位及时将恢复考试的具体情况通知考生。各保监办要认真部署,妥善安排,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2003年6月16日

关于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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