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标题: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辽价函[2013]8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6-25
实施时间:2013-6-2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辽价函[2013]8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6-25
实施时间:2013-6-2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司函[201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司法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其中主观题每人每科60元(3科)、客观题每人每科80元(1科)。
二、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担任公证员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上述收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督考以及上缴国家考务费等与考试相关的各种费用支出。
四、司法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等有关事项,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2013年6月25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7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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