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8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4-30
法规类型: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发文文号:财税[2004]8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4-30
法规类型: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8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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