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文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5-31
实施时间:2005-5-31
失效时间:2007/8/16 0:00:00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5-31
实施时间:2005-5-31
失效时间:2007/8/16 0:00:00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 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7-8-16
实施时间:2007-8-16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0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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