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4]4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5-27
实施时间:2014-6-1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财税[2014]4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5-27
实施时间:2014-6-1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uploads/article/20260122/697242074abe6.jpeg)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0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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