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法制办
发文时间:2013-10-29
实施时间:2013-10-29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我部起草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hwchi@mail.mlr.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法规司,1008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国土资源部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耕地保护压力日益严竣。另一方面,我国粗放用地现象还比较严重。亟需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同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各地也积极开展探索,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但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重点是规范增量用地管理,缺乏对存量用地的规范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在规范性文件中。因此,有必要对近年来成熟的文件规定和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梳理,总结上升为部门规章。
  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对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设的呼声很高。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将制定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了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
  《规定》出台是国土资源部今年一档立法项目。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部政策法规司抓紧开展工作,一是对现行已经出台的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文件进行认真梳理,从中找出可以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内容;二是广泛听取相关司局意见,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问题进行着手研究;三是针对地方实践探索出的成功做法进行认真归纳,及时将地方成功经验转化为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委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做法较好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分别起草了代拟稿。7月初,我们研究形成了《规定》初稿。7月上旬,将初稿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意见。7月下旬,赴广东省开展实地调研。今年8月,在东北、华北片区法规处长座谈会上专门听取了相关省、市的意见,对《规定》稿做进一步完善。9月初,分管部领导召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立法专题会。根据会议要求,我们对《规定》又做了进一步修改。修改后又再一次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形成了目前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在章节布局上,是按照土地管理的规划、供地、用地、整治更新五个重点环节进行规范。
  (一)关于规模控制。规模控制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础。需要通过规划手段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因此,办法明确,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第六条)。
  为解决实践中一些行业规划中有关用地的规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情况,办法规定,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七条)
  (二)关于用地准入。用地准入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重要关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好用地准入关,促使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的用途、方式使用土地,方能实现土地节约利用。
  为此,办法明确,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查,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布局优化。优化布局是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针对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可以供应土地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优化工矿用地结构,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逐步提高城镇用地效率和效益。(第十二条)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为了建新区、新城,往往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范围重新选址,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办法明确,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第十一条)
  (四)关于市场配置。推进市场化配置资源,是促进土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经济手段。为贯彻2008年国发3号文件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六条)
  另外,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积和改变用地的问题,办法强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七条)
  (五)关于整治更新。现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多实践经验,《规定》对此进行了总结和提炼。考虑到上述改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规定》重点对可以开展整治更新的条件、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包括拟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区域必须经项目区内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的农民同意,补偿安置、土地权属调整必须与涉及的群众协商一致等,突出整治更新的范围可控,协商进行和对群众利益的保护。另外,办法还在农用地整治、宅基地退出方面做出了规定。关于宅基地退出,规定可以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
  此外,办法还在动态监测、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调查、节地评价和考核等方面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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