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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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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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税务局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7.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表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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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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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出口协议

  委托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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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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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一类企业)、10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5个工作日(三类企业)、20个工作日(四类企业)

  结果名称

  安徽省税务局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7.2.7《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安徽省税务局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7.2.7《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表样).doc

  否

  1次

  二级

  否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4〕239号)

  《国家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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