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2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9-8-18
实施时间:1999-8-18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2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9-8-18
实施时间:1999-8-18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7号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 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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