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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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九条第(四)款第2目
条款内容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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