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审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市政府、青岛市审计局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经济领域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镇(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审计市直机关、镇(办事处)、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
(七)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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