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3]375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3]375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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