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综[2014]5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4-8-27
实施时间:2014-8-2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决定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杭州市、湖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及所属县(市、区)的执收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依据
  (一)2013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结构性清费减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1.检查内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转发并落实取消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文件;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检查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65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
  (二)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执收划缴清算的执行情况
  1.检查内容。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执收的,并通过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划缴清算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是否依据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结报并办结省级分成收入划缴清算手续,是否存在拖延或缓办省级分成收入划缴清算手续现象。
  2.检查依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0号)、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4]97号)、省财政厅《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以及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文件等。
  (三)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检查内容。涉及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是否建立内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登记领用台账;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妥善保管;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丢失毁损财政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检查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2日)。按照检查内容自查后,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填报《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征收划缴清算统计表》(附件1-1)和《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资金存放情况表》(附件1-2),执收单位填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自查表》(附件1-3)和《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基本情况表》(附件1-4),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归集的自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重点抽查阶段(9月18日至9月30日)。省财政厅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的执收单位,重点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自查单位数量的20%。具体进点时间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检查机构
  重点抽查由省财政厅组织,具体检查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附件2)。检查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布置落实,切实组织和督导本级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9月15日前负责将归集的自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联系人:刘宁,电话:0571-88081135)。
  (二)落实责任,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检查工作有关事项,并于8月31日前将联系人名单通过财政内网报省财政厅综合处(票据中心)刘宁(联系人名单反馈表见附件3)。
  (三)被重点抽查单位要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和场所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四)被重点抽查单位如已接受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同一时期内、相同内容审计、检查的,应出具相应审计、检查报告,提供给检查小组。
  重点抽查中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
  1-1.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征收划缴清算统计表(财政部门填报)(略)
  1-2.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资金存放情况表(财政部门填报)(略)
  1-3.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结构性清费减负政策情况自查表(执收单位填报)(略)
  1-4.2013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基本情况表(执收单位填报)(略)
  2.重点抽查小组及分工
  3.联系人名单反馈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7日
  附件2
  重点抽查小组及分工
  第一组
  组长:张亚平(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主任兼综合处副处长),联系人:余卿(联系电话:0571–87056596,13675812456)。
  受托检查机构: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鸣。
  具体负责检查杭州市及所属县(市、区)。
  第二组
  组长:斯志洪(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副主任),联系人:蓝一鸣(联系电话:0571–88085581,13958143515)。
  受托检查机构: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惠明。
  具体负责检查 丽水市及所属县(市、区)。
  第三组
  组长:吴凤珍(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联系人:马科奇(联系电话:0571–88081566, 15988488868)。
  受托检查机构:浙江新中天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缪兰娟。
  具体负责检查湖州市及所属县(市、区)。
  第四组
  组长:周学伟(省财政厅监督局),联系人:刘宁(联系电话:0571–88081135,13957120216)。
  受托检查机构:浙江中瑞江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子辰。
  具体负责检查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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