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人事厅
发文时间:2002-1-24
实施时间:2002-1-24
法规类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估价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宣传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考试的有关规定,充分动员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各市到人事考试部门报名,省直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考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其它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市人事局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报名结束后报人事厅职称处、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核。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各市到人事局,省直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手续。
三、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和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四、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五、有关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建设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发文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人事厅
发文时间:2002-1-24
实施时间:2002-1-24
法规类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估价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宣传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考试的有关规定,充分动员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各市到人事考试部门报名,省直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考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其它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市人事局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报名结束后报人事厅职称处、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审核。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各市到人事局,省直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手续。
三、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和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四、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五、有关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建设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2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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