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0-3-14
实施时间:1990-3-14
失效时间:1997/9/8 0:00:00
法规类型:两金(预调金、能交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转来你院“关于要求对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征税和征收各种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不足。”根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2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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