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8-3-28
实施时间:1988-3-28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两金(预调金、能交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3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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