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民[2012]279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9-13
实施时间:2012-9-13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州
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设立并管理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以下称"数据库"),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评估工作,增强社会服务效果,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广州市有关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是指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的检查、评价。
  第二条 数据库的构成。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以下称"评估人员")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实务评估员,包括广州市民政局及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熟悉社会工作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高校社工系教师、资深社会工作师、社工督导、民办社工机构社工骨干等);
  (二)财务评估员,包括市、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区(县级市)民政局熟悉财务工作人员和社会财务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人员)。
  第三条 实务评估员的条件。
  实务评估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标专家库专家;
  (三)在我市已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教学的教师。
  (四)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在专业领域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五)取得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班结业证书并具有3年及以上实务督导工作经验;
  (六)在民办社工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不含行政管理)工作且具备3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
  第四条 财务评估员的条件。
  财务评估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中从事财务工作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资格,从事财务工作满3年的其他财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评估人员的产生。
  评估人员的产生以自愿为原则,经推荐及审核程序进入数据库:
  (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按照实务评估员的条件向市民政局推荐评估人员,填写《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评估人员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见附件)报市民政局审核;
  (二)市社会工作协会向市民政局推荐符合实务评估员条件的资深社会工作师、社工督导、民办社工机构社工骨干等社工人才,填写《登记表》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按照财务评估员的条件向市财政局推荐评估人员,填写《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按照财务评估员的条件向市民政局推荐评估人员,填写《登记表》报市民政局审核。
  (四)不属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高校社工系教师经报名自荐及审核程序进入数据库。市民政局以公函邮寄至高校、网络媒体宣传等形式发布征募高校社工系教师为实务评估员的信息,高校社工系教师可登陆市民政局公众网自行下载填写《登记表》,以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报市民政局审核。
  (五)社会财务专家经报名自荐及审核程序进入数据库。市民政局通过局公众网及广州社区服务网公布数据库征募社会财务专家的信息,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社会财务专家可登陆市民政局公众网自行下载填写《登记表》,以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六条 评估人员的审核及公示。
  (一) 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1日前发布征募评估人员的通知。推荐评估人员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推荐财务评估员除外)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推荐人员的《登记表》并加具推荐单位意见。自荐评估人员的自荐人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递交《登记表》。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推荐单位或市民政局应当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报人补齐或更正。申报人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或更正相关材料,逾期不补齐或更正的,视作放弃申报。
  (二)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推荐财务评估人员的《登记表》并加具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报人补齐或更正。申报人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或更正相关材料,逾期不补齐或更正的,视作放弃申报。市财政局对《登记表》加具意见后,应当于11月20日前将《登记表》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应当于11月30日前对《登记表》审核完毕。
  (三)市民政局于11月30日前对经推荐及自荐程序报送的《登记表》审核完毕,经审核通过的评估人员名单应当在市民政局公众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市民政局对未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评估人员条件的人员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 评估人员的退出。
  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估人员资格,作退库处理:
  (一)本人主动提出退出数据库,经市民政局确认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随机抽取的评估活动达到五次的;
  (三)不按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在评估前、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束后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查证属实的;
  (四)被投诉、举报、检举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足以对评估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不适宜从事评估工作情形的。
  第八条 评估人员的权利。
  评估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社会工作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培训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业务培训;
  (二)对参评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绩效进行独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估人员的义务。
  评估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技术指导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评估人员属于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的(作为购买方代表的人员除外),不参与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
  (三)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被随机抽中参与评估活动时,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参与评估,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评估活动组织方提出;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条 管理职责。
  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民政局: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对评估人员的产生及退出进行审核,开展数据库日常管理,负责投诉、举报的处理,组织评估人员参加社会工作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培训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业务培训。
  (二)市财政局:对经推荐的财务评估员进入数据库进行审核,指导财务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安排本部门熟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财务评估业务的人员对财务评估员进行培训。
  (三)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推荐实务评估员及财务评估员,并对其推荐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推荐财务评估员,并对其推荐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社区服务中心:对数据库进行技术维护,包括建立数据库,通过数据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对数据库进行日常维护等。
  (六)市社会工作协会:向市民政局推荐符合实务评估员条件的资深社会工作师、社工督导、民办社工机构社工骨干等社工人才,并对其推荐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库的应用。
  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时,随机从数据库中抽取6名评估人员(其中实务评估员4人,财务评估员2人)与购买方代表1人组成评估小组。若随机抽取的评估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评估,则继续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直至达到指定的人数。
  第十二条 数据库的更新。
  市民政局对数据库的更新包括定期更新和不定期更新。定期更新是指市民政局于每年9月通过发文或媒体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征集数据库评估人员的最新信息,对数据库进行定期更新。不定期更新是指市民政局处理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工作协会等部门报送的评估人员更新信息,也包括适时引入新的评估人员及处理评估人员退出等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人员名单数据库评估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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