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21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2-13
实施时间:2004-2-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3]7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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