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预[2001]86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1-11-19
实施时间:2001-11-19
失效时间:2013/12/27 0:00:00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我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1号)下发后,仍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财政国库。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支预算管理,确保这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统一口径,便于掌握,我局就中央要求纳库的收费项目(见沪财参[2001]1号文)与本市对应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列出了对照表表(附后)。请各单位按照对表的收费基础做好收收入的缴库工作。
  二、为确保收费收入入库的统一性,各单位应按上述收费入库的项目口径,将收费收入足额上缴入库。对单位已将部分应入库收入上缴财政专记户的,由单位提供分项目的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专户中调整入库;如发生财政专户经费支出,应作相应调整。
  三、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库,是预算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收入监缴和检查工作,确保年内完成收入缴库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照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工作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4750.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