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4-7
实施时间:2015-4-7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嘉兴
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出口企业:
为准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2014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期限和延期申报申请
1、2014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是:2015年4月20日。出口企业应在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2、对出口企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原因,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未能收齐单证而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逐级上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延期申报申请截止日是:2015年4月20日。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关于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对2014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提供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2014年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在2015年4月20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请参考附件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操作指南。
三、关于不能收汇出口货物的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2014年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对由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具体操作请参考附件三: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指南。
四、关于已发函未回函单证的申报
税务机关已对外贸企业的2014年度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核实,但在2015年4月20日前对方税务机关尚未回函的,外贸企业应将出口凭证单独装订,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单独申报。税务机关待回函后再进行审核审批。
五、关于进料加工业务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如存在2014年度海关已核销手册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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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6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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