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地税发[2006]199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9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法规公告工作,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保证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地方税收法规,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收征管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法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利用公共传媒定期或不定期以明示、公开、规范的方式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纳税人告知。
第三条 税法公告的内容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解释和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对外公告的范围:
(一)各级地税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等文件;
(二)具有密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不涉及纳税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非涉税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税法公告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及时、准确、快捷原则;
(三)无偿提供原则。
第六条 税法公告的发布机关为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税务所。
税法公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工作,省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省以下地税机关由政策法规部门或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法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省局:不定期地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以网络办公自动化为依托建立税收法规库,系统内资源共享;在本部门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每年度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其他方式。
(二)市局:以省局《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为蓝本,补充各市局依据授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执行的最新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定期地编辑、印制《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以省局税收法规库为基础,建立市级税收法规库;建立本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络发布最新税收法规文件;其他方式。
(三)县(区)局:以办税服务大厅为主,通过电子显示屏幕、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或《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发放窗口发布;其他方式。
基层税务所应当设置税法公告栏和《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发放窗口,将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时公告。
第八条 省、市及各县区局、税务所须将已公告的税法做好登记、相关资料予以保存,以便备案、备查。
第九条 税法公告的程序:
(一)省局每月定期对文件进行汇总整理,经审核需要进行公告的,应当在30日内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将《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电子文本发送至各市。
省局以年度为周期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二)市局每月定期对本级文件进行汇总整理,经审核需要
进行公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将文件补充到《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编辑、印制《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15日内发送至基层地税机关。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市局自定。
(三)县(区)局接到《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后,应即时将《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发给纳税人,并以其他形式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告发布。
公告期限须满30日。
第十条 省、市两级《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免费向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放。所需印发费用列入各市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省、市局应当每季度对税收法规库文件进行更新,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第十二条 省、市局负责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税法公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地税机关税法公告工作应纳人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税法公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文文号:辽地税发[2006]199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29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法规公告工作,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保证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地方税收法规,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税收征管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法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利用公共传媒定期或不定期以明示、公开、规范的方式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纳税人告知。
第三条 税法公告的内容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解释和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对外公告的范围:
(一)各级地税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等文件;
(二)具有密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不涉及纳税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非涉税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税法公告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及时、准确、快捷原则;
(三)无偿提供原则。
第六条 税法公告的发布机关为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税务所。
税法公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工作,省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省以下地税机关由政策法规部门或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法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省局:不定期地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以网络办公自动化为依托建立税收法规库,系统内资源共享;在本部门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每年度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其他方式。
(二)市局:以省局《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为蓝本,补充各市局依据授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执行的最新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定期地编辑、印制《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以省局税收法规库为基础,建立市级税收法规库;建立本局门户网站,通过网络发布最新税收法规文件;其他方式。
(三)县(区)局:以办税服务大厅为主,通过电子显示屏幕、电子触摸屏、税法公告栏或《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发放窗口发布;其他方式。
基层税务所应当设置税法公告栏和《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发放窗口,将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时公告。
第八条 省、市及各县区局、税务所须将已公告的税法做好登记、相关资料予以保存,以便备案、备查。
第九条 税法公告的程序:
(一)省局每月定期对文件进行汇总整理,经审核需要进行公告的,应当在30日内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将《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电子文本发送至各市。
省局以年度为周期编辑《辽宁省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二)市局每月定期对本级文件进行汇总整理,经审核需要
进行公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将文件补充到《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范本)》,编辑、印制《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15日内发送至基层地税机关。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市局自定。
(三)县(区)局接到《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后,应即时将《辽宁省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市版)》发给纳税人,并以其他形式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告发布。
公告期限须满30日。
第十条 省、市两级《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免费向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放。所需印发费用列入各市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省、市局应当每季度对税收法规库文件进行更新,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第十二条 省、市局负责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税法公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地税机关税法公告工作应纳人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税法公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6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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