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授予沈阳市新民、辽中等7个县[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请示

发文标题: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授予沈阳市新民、辽中等7个县[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请示
发文文号:辽工商[2005]40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11-24
实施时间:2005-11-24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资格确认申请与验收规程的通知》和《关于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省局组织人力对沈阳市新民、辽中,大连市庄河、普兰店、瓦房店,鞍山市海城和丹东市东港等7个县(市)工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事宜,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授权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查验,对上报的7个县(市)局申请授权的材料一一进行了认真审核。对7个县(市)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纠正和完善,确保了申请授权局的质量。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我们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汇报,申请在沈阳市新民、辽中等7个县(市)工商局内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此非常重视,积极支持,于今年11月12日下发了文件,同意和批复了省工商局《关于在部分县(市)工商局内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请示》。省工商局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向沈阳、大连、鞍山和丹东市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县(市)工商局内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机构的通知》。沈阳、大连、鞍山和丹东市局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局的要求,分别在沈阳市新民、辽中等7个县(市)工商局内设置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
  经过以上具体工作,沈阳市新民、辽中等7个县(市)局基本上达到了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机构落实、职能到位、人员合格、工作规范”的要求,基本上具备了《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为此,特申请国家工商总局授予沈阳市新民、辽中,大连市庄河、普兰店、瓦房店,鞍山市海城和丹东市东港等7个县(市)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当否,请批示。
  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工商局内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的批复》(辽编办发[2005]27号)
  2.《关于在部分县(市)工商局内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机构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7号)
  3.沈阳市新民、辽中等7个县(市)工商局申请授权的文件、材料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补充说明:
附件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7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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