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4-11-5
实施时间:2024-11-5
法规类型: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巩固水资源税改革成果,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11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5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水利厅共同代拟起草《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现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南方地区唯一试点省份。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对适用税额、超计划取用水加征等中央授权事项予以明确。
《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全国实施统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并对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式、税收优惠、收入归属等作出具体规定,基本平移了现行试点政策。我省需按《办法》规定落实各项政策。
二、起草依据
《办法》授权省级政府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确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分类确定适用税额、减免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和减免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水资源税。
三、起草过程
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水利厅全面分析梳理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会商起草初稿,并开展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等,完善形成《实施办法》。
四、落实授权事项的建议
考虑到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拟总体平移我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分类计征方式等现行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按此实施,预计《实施办法》不会影响我省水资源税纳税人总体负担。
同时,对国家有新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现行政策,包括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将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9%等。按此实施,预计将有效减轻农村生产生活取用水税收负担,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于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式、税收优惠、征管机制、价税关系等,《实施办法》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并同步废止川府发〔2017〕67号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uploads/article/20260306/69aaed5b7729c.jpeg)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7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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