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5-12-7
实施时间:2005-12-7
失效时间:2008/5/21 0:00:00
法规类型: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它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所特制定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的工作备忘录。
一、基本原则
非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为其它股东垫付对价的,可通过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垫付对价的偿还问题,如以股份、现金方式偿还或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
对于偿还股东的主体资格、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的,可采用以股份偿还的方式。垫付对价股份的偿还视同执行对价安排的后续处理,可在相关股东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偿还手续,不受一年锁定期的限制,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二、材料报送
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请办理垫付对价股份偿还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的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二)垫付方与偿还方的偿还协议;
(三)股东持股证明文件,确认用于偿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瑕疵;
(四)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签章,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原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查验核对);
提供的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以及股东签章的名称一致;
2、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证件号(注册号或身份证号)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注册号一致;
3、营业执照需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
(五)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业务流程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本备忘录第二条所列材料;
(二) 本所对垫付对价偿还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确认通知书》。
(三) 上市公司董事会持经本所确认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确认通知书》及本备忘录第二条所列材料(原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手续。
若相关材料只有一份原件的,可先交本所核对后再将原件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因垫付对价的偿还导致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公司总股本1%的,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也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获得偿还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垫付方股东出售其所获得的偿还股份时,应遵守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的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说明:
本法规已经被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008年5月21日修订]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8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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