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变更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变更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财非税[2011]29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1-12-14
实施时间:2011-12-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省直单位、各代理银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处):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要求,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将“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变更为“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2月1日起,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使用如下账户,原账户停止使用:
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
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10040290264043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067901040011065
开户行:农业银行长沙劳动路支行
4、中国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9358084893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5、中信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6、长沙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08495711011
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
7、交通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1613000018160074329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
8、中国光大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78780188000044964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9、兴业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368120100100249628
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
10、招商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731904118910999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晓园支行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010154900001689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12、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3101014400000124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693183080010001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各代理银行应及时办理新账户开设及旧账户撤销的相关手续。
二、账户变更后,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非税局)继续负责非税收入的确认、对账、分成、划解、退付及其会计核算工作。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库局)负责非税收入分成、划解、退付的审核及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管理。2012年1月31日,省非税局将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统一更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信息,省直各执收单位、各代理银行务必于2月1日通过执收单位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下载更新账户信息。
三、省直各执收单位应及时通知缴款义务人使用变更后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以原汇缴结算户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必须于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汇缴结算;从2012年2月1日起,代理银行对使用原结算账户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不再受理。
四、省直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执收单位在开具一般缴款书时,应尽量选择同行汇缴,并确保相关电子信息同步传递至省非税局;对异地汇款或直接缴入现金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执收单位应督促缴款义务人在汇缴时注明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名称,并及时与省非税局对账,以最大限度减少待查收入。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待查收入,省非税局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直接划缴国库。
五、各代理银行应严格履行《省级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主动配合省非税局做好非税收入代收工作。对使用一般缴款书以外的其他银行票据将非税收入缴入汇缴结算户的,代理银行应告知缴款义务人注明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名称;同时,各代理银行应加强临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传递凭证,进一步做好对账工作。月末终了,各代理银行应先将对账单送交省非税局进行核对,待加盖经办人印鉴后送省国库局审核,省国库局审核无误并加盖印鉴后反馈代理银行。
六、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处)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分成划解的通知》(湘非税〔2007〕4号)规定,办理非税收入分成业务,并主动与省非税局加强对账工作,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文文号:湘财非税[2011]29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1-12-14
实施时间:2011-12-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省直单位、各代理银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处):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要求,经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将“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变更为“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2月1日起,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使用如下账户,原账户停止使用:
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765061058688888
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10040290264043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067901040011065
开户行:农业银行长沙劳动路支行
4、中国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9358084893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5、中信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6、长沙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08495711011
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
7、交通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1613000018160074329
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
8、中国光大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78780188000044964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9、兴业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368120100100249628
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
10、招商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731904118910999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晓园支行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010154900001689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12、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3101014400000124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693183080010001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各代理银行应及时办理新账户开设及旧账户撤销的相关手续。
二、账户变更后,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非税局)继续负责非税收入的确认、对账、分成、划解、退付及其会计核算工作。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库局)负责非税收入分成、划解、退付的审核及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管理。2012年1月31日,省非税局将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统一更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信息,省直各执收单位、各代理银行务必于2月1日通过执收单位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下载更新账户信息。
三、省直各执收单位应及时通知缴款义务人使用变更后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以原汇缴结算户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必须于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汇缴结算;从2012年2月1日起,代理银行对使用原结算账户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不再受理。
四、省直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执收单位在开具一般缴款书时,应尽量选择同行汇缴,并确保相关电子信息同步传递至省非税局;对异地汇款或直接缴入现金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执收单位应督促缴款义务人在汇缴时注明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名称,并及时与省非税局对账,以最大限度减少待查收入。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待查收入,省非税局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直接划缴国库。
五、各代理银行应严格履行《省级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主动配合省非税局做好非税收入代收工作。对使用一般缴款书以外的其他银行票据将非税收入缴入汇缴结算户的,代理银行应告知缴款义务人注明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名称;同时,各代理银行应加强临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传递凭证,进一步做好对账工作。月末终了,各代理银行应先将对账单送交省非税局进行核对,待加盖经办人印鉴后送省国库局审核,省国库局审核无误并加盖印鉴后反馈代理银行。
六、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处)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分成划解的通知》(湘非税〔2007〕4号)规定,办理非税收入分成业务,并主动与省非税局加强对账工作,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8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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