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清缴欠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清缴欠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函[2011]2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8
实施时间:2011-3-28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欠税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清缴欠税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地税发[2008]14号),现对做好2011年清缴欠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欠税核查(检查)工作任务
  按照省局清欠工作总体部署,今年清欠对象为前三年未列入清欠范围剩余的全部未清欠企业。各县(市、区)局要对列入今年清欠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市(地)局要在县(市、区)局核查的基础上开展交叉检查,省局将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一)全面核查。由各市(地)局根据各县(市、区)局上报的清欠企业户数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月下达清欠任务计划,组织、部署县(市、区)局进行全面核查,并对以前年度剩余欠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缴。
  8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欠税核查工作任务。
  (二)交叉检查。各市(地)局从已核查完欠税的企业和关停、破产、空壳、走逃、注销企业中选取不低于10%比例的户数,组织稽查(检查)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检查欠税核查是否准确,关停、破产、空壳、走逃企业认定是否准确,注销企业是否进行清欠并按规定履行注销手续。
  各市(地)局要指定一名主管局长为清欠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欠税检查工作。
  (三)重点抽查。省局将从6月份开始,组织专人从各地以前年度已清理完欠税的企业和今年核查完欠税的企业以及各市(地)局组织交叉检查过的企业中各选取一定比例的户数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抽查各地认定的关停、破产、空壳、走逃企业和注销企业有关情况,以检验各地清欠质量。
  二、建立清缴欠税情况备案和通报制度
  省局对全省清缴欠税情况实行备案和通报制度。
  (一)建立备案制度。
  1.各县(市、区)局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欠税核查结果——《纳税情况核查表》和填制的《清欠情况明细表》(见附件)及以前年度剩余欠税回收情况上报市(地)局备案,市(地)局汇总后,在月份终了10日内上报省局备案。
  2.各县(市、区)局应将《关停、破产、空壳、走逃企业认定表》于4月底前报市(地)局备案。
  3.市(地)局组织交叉检查企业的检查结果,要上报省局备案。
  (二)建立通报制度。
  1.各市(地)局要在每月终了10日内通报所属县(市、区)局清缴欠税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进度情况,核查出税款情况,入库情况,回收率情况,欠税核查准确率情况,关停、破产、空壳、走逃企业认定准确率情况,注销企业履行法定手续情况,对欠税企业采取的保全、强制措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意见。通报下达县(市、区)局同时要抄报省局。
  2.各市(地)局组织交叉检查的情况、结果,由各市(地)局适时进行通报。
  3.省局组织抽查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抽查结束后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加大清欠责任考核监督力度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清欠责任制,把清欠任务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实行层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施欠税责任终身制,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一经发现税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执法不到位,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瞒报清欠户数,违规认定关停、破产、空壳、走逃企业,违规注销企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格按《四条禁令》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市(地)局通过交叉检查发现县(市、区)局欠税核查准确率较低、质量较差、问题较多的,要扩大交叉检查面,必要时可以责令该局全部重查,重新进行清理。
  (三)省局重点抽查发现市(地)局清欠质量较差、问题较多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领导责任外,将责令其全部进行重新核查。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的清缴欠税工作是省局部署的清欠战役的收官之战,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要负总责,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出成效。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计财、税政、稽查、法规、监察、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欠税清缴工作。
  (二)加强协调,依法行政。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得当地党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清缴欠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国土、房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对涉嫌犯罪的欠税案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用的要主动申请法院执行;对清欠中涉及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取得国土、房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清欠工作造成税款流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以确保完成本次清缴欠税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周密安排,统筹结合。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清欠工作与省局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齐抓共管,避免重复检查、多头下户。一是清理欠税要与土地使用税清查相结合;二是清缴欠税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三是清缴欠税要与纳税评估工作相结合;四是清缴欠税要与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清欠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局要对欠税清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书面总结材料,于2011年10月底前上报省局。各县(市、区)局上报时间由各市(地)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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