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46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9-7-8
实施时间:1999-7-8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9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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