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评协[2012]6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12-10-9
实施时间:2012-10-9
法规类型: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等规定,省评协制定的《湖北省省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13日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国有资产项目报备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围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三条 省评协应积极争取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省级管理部门对行业工作的支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机构在接到参与省级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通知时,应将评估项目、收费报价等情况及时向省评协备案。
第四条 省评协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和评估机构报备情况向有关评估机构发送提示函,要求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选派具有丰富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证评估报告质量。
第五条 评估机构完成项目提交正式报告后,应及时将评估报告的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等复印件提交省评协备案。
第六条 省评协秘书处对评估机构报送的投标信息按规定保密。
第七条 省评协根据政府部门委托或行业自律需要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省级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专项检查采取定项或随机抽取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执业质量及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等情况。
第八条 省评协按委托要求或管理需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函告有关省级管理部门。对存在较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评估机构,按行业自律惩戒规定提交惩戒委员会审议;在执业收费上存在低价或恶意竞争行为的,按行业自律规定处置,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政府部门。
第九条 省外评估机构参与本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省评协将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通报其所在地行业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条 省评协对省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检查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管理部门管理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和市、州、县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在条件具备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9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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