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
1、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货物和保税区内货物。
2、免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免予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无需申请退税。符合条件的货物包括自用生产并出口的货物以及委托加工、外购后再出口的货物。
3、免抵退税条件
出口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出口货物经海关验核属实;
出口货物未发生不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情况。
4、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免抵退税,海关凭申报信息验核放行货物。
5、监管措施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免抵退税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免抵退税条件,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Q1:该办法适用于哪些出口货物?
A1:一般贸易项下的货物和保税区内货物。
Q2:出口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免抵退税?
A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出口货物经海关验核属实、未发生不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情况。
Q3:免抵退税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A3:出口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免抵退税,海关凭申报信息验核放行货物。

http://ws2.exubo.com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dailijizhang/100162.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