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申请指南
2.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2.1 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2 除适用上述第1 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3 除适用上述第1 项或第2 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应纳税款并加收利息。如果股权转让方签订合同30 日内办理报告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报告的,按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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