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农[2009]5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3-20
实施时间:2009-3-2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有关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规范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管理,现将《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7年冬起,决战三个冬春,全面完成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以下简称防减灾工程)建设任务。为引导和促进欠发达市县加大防减灾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力度,加快防减灾工程建设自筹资金落实进度,省级财政安排市县防减灾工程建设财力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力性奖补资金)24亿元。为规范财力性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批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力性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市县防减灾工程自筹资金落实情况,以奖励方式安排给有关市县,专项用于防减灾工程或其他水利工程建设(省不指定具体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有关市县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足额筹集防减灾工程应由市县筹集的资金。主要筹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投入;
  (二)根据有关规定征收的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利规费(如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等)等财政性资金投入;
  (三)利用当地政府资源筹资,如通过土地资源拍卖、以地换堤、水利工程经营权拍卖、河道采砂开采权竞投方式投入;
  (四)通过社会各界捐资、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方式投入;
  (五)采取BT(建设-转让)方式、BOT(建设-拥有-转让)等方式投入。
  第二章 奖补范围、标准、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奖补范围
  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和中山6市外,全省其余有防减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15个地级市以及下属有关县(市、区)。
  第五条 奖补标准
  财力性奖补资金按列入防减灾实施范围的工程分类补助:
  (一)市县城市防洪工程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堤围长度每公里补助40万元。
  (二)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江海堤围、中型以上穿堤闸坝和中型以上排涝泵站,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投资中由市县自筹资金的10%补助。
  (三)肇庆市景丰联围和江门市江新联围、韩江梅州段180公里重点堤围等3宗项目,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补助额度补助。
  第六条 奖补条件
  财力性奖补资金以防减灾工程建设市县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作为安排的前置条件。自2003年底实施防减灾工程建设以来,有关市县政府实际已筹集到位的防减灾工程建设资金,凭资金落实有效凭证(复印件),按相关奖补标准安排财力性奖补资金。防减灾工程建设市县自筹资金落实的有效凭证包括:
  (一)市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下达文件或资金拨付凭证。
  (二)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合同(协议)文本及贷款提款凭证。
  (三)通过土地资源拍卖、以地换堤、水利工程经营权拍卖、河道采砂开采权竞投、BT(建设-转让)方式、BOT(建设-拥有-转让)等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的合同(协议)文本,以及资金拨付项目建设的有关凭证。
  (四)社会各界捐资、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的有关凭证,以及资金拨付项目建设的有关凭证。
  上述需提供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属市县财政局和水利(水务)局出具“与原件相符”证明,并加盖公章确认。
  实际到位的防减灾工程建设市县自筹资金,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筹资有效凭证审核后确认。
  第七条 奖补方式
  (一)按列入防减灾实施范围的工程及相关奖补标准计算有关市县财力性奖补资金的可安排额度。
  (二)财力性奖补资金,按实际到位的防减灾工程建设市县自筹资金占市县应自筹资金的比例,在可安排额度中同比例拨付。市县应自筹资金为防减灾工程招投标确定的总投资,减除省级以上(中央和省)应补助资金(包括按工程统一补助标准计算的省级以上应补助资金,以及按本条第(一)项计算可安排的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额度)后需市县筹集的资金部分。
  (三)防减灾工程建设市县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时间截止至2010年6月30日,市县向省申报财力性奖补资金时间截止至2010年7月15日。因超过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截止时间仍不能提供自筹资金落实有效凭证而没有拨付的财力性奖补资金,由省统筹调整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用途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资金用途
  财力性奖补资金专项统筹用于防减灾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支付工程款、贷款贴息、归还项目借贷款等。市县在安排财力性奖补资金时,必须优先安排用于防减灾工程项目;在确保防减灾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方可统筹用于其他水利工程建设支出,但不得用于非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财力性奖补资金按季度申报和拨付。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由防减灾工程所属市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防减灾工程建设市县自筹资金落实有效凭证(复印件)。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拨付。
  (二)财力性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省财政厅按防减灾工程隶属关系,直接拨付至有关地级市或县(市、区)设立的水利建设资金专户。
  (三)财力性奖补资金拨付给市属水利项目的,一律由市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拨付给县(市、区)水利项目的,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水利厅职责。包括:
  1.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申报财力性奖补资金;
  2.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防减灾工程市县自筹建设资金凭证;
  3.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抽查财力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市县水利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
  4.督促市县按期实施完成防减灾工程建设。
  (二)市县水利部门职责。包括:
  1.多渠道筹集防减灾建设资金;
  2.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申报财力性奖补资金,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
  4.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材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保证材料和凭证真实、合规和完整;
  5.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
  (一)省财政厅职责。包括:
  1.筹集财力性奖补资金;
  2.对省水利厅提出的财力性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以及防减灾工程市县自筹资金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
  3.及时下达财力性奖补资金;
  4.加强对财力性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包括:
  1.筹集防减灾工程建设财政性资金;
  2.对财力性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申报财力性奖补资金的有关材料;
  3.按规定及时拨付财力性奖补资金;
  4.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5.加强对财力性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水利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财力性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财力性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防减灾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力性奖补资金,不得将财力性奖补资金用于非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在未确保防减灾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就动用财力性奖补资金用于其他水利工程建设。
  (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力性奖补资金的使用、拨付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出现截留、挤占或挪用财力性奖补资金等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省不再拨付相关单位和所在市、县(市、区)余下未拨的财力性奖补资金,并暂停安排相关单位和所在市、县(市、区)其他有关水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财力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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