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7-12-27
实施时间:1997-12-27
失效时间:2001/5/25 0:00:00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八条删去“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补充说明: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7-12-27
实施时间:1997-12-27
失效时间:2001/5/25 0:00:00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八条删去“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补充说明: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7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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