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1995-6-5
实施时间:1995-6-5
失效时间:2010/9/29 0:00:00
法规类型:保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1995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10-9-29
实施时间: 2010-9-29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1995-6-5
实施时间:1995-6-5
失效时间:2010/9/29 0:00:00
法规类型:保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1995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10-9-29
实施时间: 2010-9-29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13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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